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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自治区信访局共同举办全区信访社会工作服务试点部署推进会,部署重点工作任务,推动社会工作服务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嵌入信访工作全链条。据悉,今年,广西在桂林市等5个设区市、南宁市兴宁区等9个县(市、区)开展信访社会工作服务试点。

据介绍,开展信访社会工作服务试点,探索“信访+社工”融合模式,是推动在信访领域加强社会工作服务、助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试点工作将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围绕化解信访积案、疏导群众情绪、帮扶困难群体、提升治理效能四大目标,引导专业社工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解、包案化解、源头预防,构建党建引领、专业支撑、多方联动的信访工作新格局。

试点过程中,将探索形成一套标准化服务流程、建立一套精细化保障制度、培育一批特色化服务品牌、化解一批信访积案,为全区全面推开信访社会工作服务探路子、打基础。同时,系统谋划信访社工队伍建设,常态化开展专业教育培训,建立全区信访社工人才库,推动“信访+社工”深度融合,凝聚基层治理强大合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广西、法治广西注入新动能。

信访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单位名单

南宁市兴宁区信访局

柳州市柳南区信访局

桂林市信访局

梧州市蒙山县信访局

北海市信访局

防城港市东兴市信访局

钦州市信访局

贵港市港北区信访局

玉林市玉州区信访局

百色市信访局

贺州市信访局

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信访局

来宾市忻城县信访局

崇左市凭祥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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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灌阳县委书记韦戴卓深入灌阳镇调研民生领域信访问题集中治理工作,倾听群众心声,摸排民情民意,现场督导信访积案化解、民生诉求解决等重点工作。

韦戴卓一行来到灌阳镇苏东村认真听取关于辖区内民生领域信访问题处置、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情况汇报,深入村民家中面对面交流,询问生活现状,耐心倾听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全面掌握基层信访诉求实情。随后组织召开现场座谈会,结合基层实际就下一步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提出明确指导意见。

韦戴卓强调,民生无小事,信访工作是连通干群关系的连心桥。相关部门要全面梳理汇总群众诉求,精准摸清民情实情,吃透弄懂各项惠民利民政策并做好宣传解读找准问题症结,拓宽诉求渠道,制定务实化解举措,落实暖心帮扶同时用心用情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兼顾群众实际困难与思想情绪,主动靠前贴心服务,拉近干群距离、增进彼此信任,切实解开群众思想心结,从源化解矛盾隐患。

镇村两级要扎实开展全域摸底排查,细化完善问题处置方案,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与工作流程规范办事,不折不扣落地落实各项帮扶纾困举措。县信访局要强化业务统筹指导,下沉一线助力基层破解工作难题,凝聚工作合力,用心用情用力办好群众身边实事,全力以赴推动民生领域各类信访问题妥善高效解决,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

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蒋汉周,县信访局、灌阳镇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工作人员一同调研。


【详情】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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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赵仲华到秀峰区信访局调研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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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业务术语

(2023年版)

一、通用术语

  1. 信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规依法由有关机关、单位处理的活动。

  2. 信访人: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信访形式: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所采取的方式。包括: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

  4. 信访工作机构:各级机关、单位设立的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设立或者确定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5. 信访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设立的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

  6.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级别管辖,有权对信访事项实体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

  7. 信访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有关机关、单位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8. 关联信访事项:信访人不同,但信访人、信访事项中有特定信息具有相似性、关联性的信访事项。如,同一平台投资人、同一问题楼盘业主反映的相关信访事项。

  9. 重复信访事项:相同信访人第二次及以上提出,且反映的情况,所提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与此前内容基本相同的信访事项。

  10. 重复信访事项占比:重复信访事项数量占信访事项总量的比率。

  11.初次信访:信访人第一次向各级机关、单位提出某一信访事项的行为。

  12. 重复信访:相同信访人第二次及以上向各级机关、单位提出相同信访事项的行为,包括:受理(办理)期限内的重复信访、办理期限届满后的重复信访。

  13. 信访件:信访人反映信访事项的载体,一般包含信访人基本信息、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14. 信访件来源:有关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件的渠道。包括:信访人直接提出;党的代表大会转来;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领导同志批示材料(不含经信访部门报送后,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批转信访部门办理的材料)等。信访部门以外其他机关、单位的信访件来源,还包括本级信访部门转送、交办。

  15. 信访积案:超过办理期限并且未经复查复核,或经过复查复核,信访人仍就同一问题反复信访,时间跨度长、处理难度大,案情复杂、久拖未决的信访事项。

  16. 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信访事项。

  17.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机关职责范围,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领域诉讼权利救济,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由政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

  18. 登记:各级机关、单位对信访人、信访事项等有关信息按照规定格式如实进行记录。

  19. 信访登记量:一定时期内各级机关、单位登记的信访数量。包括:来信、来访、网上信访数量等。

  20. 受理:有关机关、单位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后,决定进行处理的行为。

  21. 信访受理量:有关机关、单位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后,决定进行处理的信访数量。即,信访登记量扣除存、不予(再)受理的信访数量。

  22. 信访纯案量:一定时期内不同信访事项数量的总和。即,一定时间段内登记的,没有发生重复信访的初次信访对应的信访事项,以及所有重复信访对应的信访事项之和。关联信访事项按不同信访事项统计。

  23. 信访总量:反映信访活动总体数量的综合性指标,以信访登记量统计。

  24. 万人信访量:每万人常住人口的信访量,信访量是指信访登记量。

  25. 问题属地: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地方、机关和单位。

  26. 户籍地:信访人户籍所在地。信访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注册地或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27. 常住地:信访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包括上访人滞留地。

  28. 信访目的:根据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目的所作的分类。包括: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申诉求决、其他。

  (1)建议意见: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对党的建设、国家发展以及社会治理各方面提出建议意见,表达对公共政策和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的看法,反映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形。

  (2)检举控告: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对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要求查处的情形。

  (3)申诉求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不服法院判决、裁定及公检法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仲裁等处理,不服党纪政务处分等,提出改变或纠正的要求,或者生产生活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遭受不法侵害等,要求帮助解决困难、问题,满足自身特定利益需求的情形。

  (4)其他:除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申诉求决以外的内容。

  29. 内容分类:根据信访事项具体内容的类型、属性、性质所作的分类。(详见《信访事项内容分类(2020年修订)》)

  30. 被检举控告人(被反映人):信访人在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中举报的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两委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1. 信访人数:参与某一信访活动的人数。

  32. 涉及人数:包括直接参与信访活动的人数以及其他对所反映的信访事项有直接意愿的人数。

  33. 信访事项概况:登记的信访事项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事实、诉求、依据及理由等。

  34. 办理: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或论证后,依法按政策作出决定、进行处理的行为。

  35. 复查:信访人不服办理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而提出请求,由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36. 复核: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而提出请求,由原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37. 信访听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信访事项主要相关方的陈述,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

  38. 公示: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和结论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39. 处理意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经调查核实,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40. 复查意见:复查机关、单位对信访人复查请求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

  41. 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单位对信访人复核请求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

  42. 送达: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将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复核意见书送交信访人的行为。

  43. 延期申请:因信访事项情况复杂的,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结信访事项,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并说明理由的行为。

  44. 延期告知:因信访事项情况复杂的,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结信访事项,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延期后,告知信访人延期期限及延期理由的行为。

  45. 去向:信访事项和相关材料被转送、抄送、交办、督办到的机关、单位。

  46. 期限: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的时限。

  47. 转送:信访部门将信访事项及相关材料转到下级信访部门或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将信访事项转到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包括:单件转送、集中转送。

  (1)单件转送:对单一信访事项和相关材料进行转送。

  (2)集中转送:对多个信访事项和相关材料成批进行转送。

  48. 交办:信访部门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交由下级信访部门或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包括:单件交办、集中交办。

  (1)单件交办:对单一信访事项和相关材料进行交办,并要求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

  (2)集中交办:对多个信访事项和相关材料进行交办,并要求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

  49. 报告:各级机关、单位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单位报送信访事项及有关情况。包括:公文报告、原件上送。

  (1)公文报告:通过信访摘报、群众反映、信电情况等公文形式报送上级机关或有关领导。

  (2)原件上送:将群众信访原件直接呈报领导同志。

  50. 通报:向本级或下一级有关地方和部门通报信访情况。

  51. 自办:信访部门直接对属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进行处理。

  52. 告知:在信访事项受理、办理过程中,有关机关、单位将相关事项告知信访人。

  53. 回复:对咨询类或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给予解释说明、肯定致谢,以及对问候、祝福、感谢类信访给予反馈。

  54. 答复:将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

  55. 分办: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的牵头单位,将信访事项交由多个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分别处理。

  56. 办结: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并落实处理意见,同时答复信访人。

  57. 汇报:下级机关、单位向上级机关、单位报告信访事项处理情况。

  58. 并案: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关联信访事项一并办理。

  59. 登记日期:信访人向有关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后,有关机关、单位对相关信息进行记录的日期。

  60. 受理日期:有关机关、单位对登记的信访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后,决定进行处理的日期。

  61. 办理日期: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论证后,依法按政策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62. 转送(交办)日期:有关机关、单位将信访事项和相关材料转送(交办)的日期。

  63. 告知日期:有关机关、单位将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等相关情况告知信访人的日期。

  64. 限办时间:信访工作机构及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受理、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时限。  

二、来信涉及的术语

  65. 来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函、明信片、电报、传真等形式,向有关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规依法由有关机关、单位处理的活动。

  66. 署名信:签署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的来信。

  67. 匿名信:不署名、署假名、署名不完整或署名难以辨认的来信。

  68. 联名信:一件信函中,签署姓名或单位的个数在5个或者5个以上的来信。

  69. 来信人:采用来信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0. 来信人数:信函中署完整姓名或名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个数。

  71. 受信人:信访人填写的收信人或收信机关、单位。

  72. 收信日期:有关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来信的日期。

  73. 来信形式:信件的种类。包括:信函、明信片、邮包、汇款通知、电报、传真等。

  74. 夹寄物品:信访人在信件中夹带的物品。包括:现金、证件、书画作品等。

  75. 一信多投:同一时间内,相同信访人邮寄两件或者两件以上反映相同信访事项信件(不含贺信、贺卡等)的行为。

  76. 内容不清来信:无具体事实及诉求或表述不清的来信。

三、来访涉及的术语

  77. 来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走访形式,向有关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规依法由有关机关、单位处理的活动。

  78. 来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9. 来访人数:同时到同一机关、单位反映同一信访事项的实际人数。

  80. 来访纯人数:一定时期内登记的不同来访人的数量。

  81. 来访日期:来访人到有关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的日期。

  82. 个体访:人数不足5人的来访。

  83. 集体访:人数为5人或者5人以上,且反映相同信访事项的来访。

  84. 来访代表:集体访的来访人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推选出来的代表即为来访代表。

  85. 随访人:除来访代表以外反映同一信访事项的其他来访人。

  86. 逐级访:信访人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行为。

  87. 越级访:信访人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行为。

四、网上信访涉及的术语

  88. 网上信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有关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网站、电子信箱、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信息网络渠道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规依法由有关机关、单位处理的活动。

  89. 网上信访日期:信访人提交网上信访事项的日期。

  90. 网上信访人:采用网上信访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91. 联名网上信访:一个网上信访件中,有5个或者5个以上落款人或单位的网上信访。

五、督查督办涉及的术语

  92. 督查: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信访部门、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对有关机关、单位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以及重要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93. 督办:信访部门督促有关机关、单位,以及信访部门以外其他机关、单位督促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限、程序、方式等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以及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94. 督查立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信访部门、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将有关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法规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及重要信访事项,确定为督查对象的过程。

  95. 督查方式:开展督促、检查和指导的形式。包括非现场督查和实地督查。非现场督查主要通过网上、视频、电话、发函、会议、约谈等方法进行。

  96. 决策督查: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信访部门、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对有关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相关决策、部署或法规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97. 专项督查: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信访部门、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对有关机关、单位落实重点信访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98. 信访事项督查: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信访部门、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对有关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99.督查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信访部门、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开展督查情况的书面报告。

  100. 实地督查: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信访部门、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到有关地方和部门,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看现场、回访信访人、访谈基层干部等方式,核实诉求、查清问题,反馈督查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对决策和部署的落实、重要信访事项办理、信访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详情】 04-17
• 信访工作条例 05-10
• 国家信访局解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11-24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责任制... 08-01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信访事项公开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11-30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11-08

“过去桌上堆着4摞材料,走不同渠道反馈的同一件事要在4个处室反复说明,材料垒一起比人都高。”山西一国企信访负责人王先生摩挲着变得清爽的办公桌感叹。

  从2024年开始,他处理群众诉求的工作方式发生了转变——无论是群众寄来的信件、来访登记、网上投诉还是电话反馈,最终都由登记接待处甄别判重,只需对接一个承办处室汇报。“就像把四股麻绳拧成一股,效率翻倍还不打结。”他的比喻道出了山西全省信访系统流程再造带来的新气象。

  这场变革源自山西省信访局以“信访工作法治化”为主线,对内设机构进行重塑性改革:登记接待处化身“智能分诊台”,对上级转办、来信、来电、来访、网投的信访件,甄别判重后一口登记,细化的4类58种文书模板,有效解决告知不到位的问题;受理处如同“精准导航仪”,对登记的信访件依法分类,明确责任单位;3个督查督办处按区域划分“责任田”,分片交办督办信访件;秩序处则化身“法治辅导员”,通过现场释法、文明引导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登记处抓取信息、受理处分流定向、督查处全程咬合,通过内设机构调整和流程再造,现在每个环节都像精密的齿轮组。”山西省信访局相关负责人指着信访信息系统告诉记者,“不光如此,改革的齿轮还在线上精密运转。”

  2023年8月,山西省信访局制定实施《山西省信访档案管理办法》,并依托信访信息系统,对登记受理信访事项的各类资料全面全流程收集归档,加强信访事项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同步收集和整理、归档和流转、利用和管理。

  “每个环节都有数字脚印,既防推诿扯皮,更倒逼依法行政。”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2015年以来的107万件信访事项已全部建档,实现信访事项办理全程留痕,做到信访事项办理过程、责任单位答复意见、信访人行为有迹可循、有据可查。

  而随着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平台、多元解纷平台、信访业务平台为一体的山西省智能信访民生服务大数据平台上线,政法委、法院、信访等单位信访事项交换通道拓展为“数字高速路”,实现信访事项流转的双向互动,解决了相关部门工作不衔接、信息不对称、数据不共享的问题。

  为引导基层聚焦实质性矛盾化解,山西省信访局改革考核机制,建立差异化研判体系,精减考督,精准追责。

  这些转变让基层得以轻装上阵,76个县(市、区)信访接待中心入驻综治中心,与诉调对接中心、检察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形成“解纷矩阵”,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信访、诉讼等手段,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群众诉求,把大量矛盾纠纷消除在成诉成访之前。

  “全方位、系统性减轻基层负担,为的是让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依法推进。”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25年一季度,山西全省信访部门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达100%,形成了“受理部门负责程序推进,办理部门负责实质解决”的良好局面。(记者 杨珏 李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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